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472号(2016)吉05刑更第472号罪犯张贵强,男,1986年10月21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罚金5.2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2013年9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2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张贵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4次,考核积分416.3分。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张贵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贵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吴晓军
审判员 邹秀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邹金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