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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017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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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017号原告马某甲,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武区。被告马某乙,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回族,职业及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对被告马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奉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