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东亮。委托代理人晁晓明,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仁保。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少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增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冲冲。
上诉人路东亮因与被上诉人贾仁保、杨国强、田少林、解增茂、解冲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东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晁晓明,被上诉人贾仁保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方,被上诉人杨国强、田少林、解增茂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解冲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一、贾仁保、杨国强、田少林、解增茂、解冲冲五人与北京盛达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是何关系,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路东亮与北京盛达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是何关系,应查清,建议追加北京盛达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贾仁保否认2007年7月1日合同书原件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二审中路东亮、贾仁保双方均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此关系到贾仁保与北京盛达交联线缆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予准许。
三、杨国强、田少林、解增茂、解冲冲四人均不否认盛达交联提货欠款单上签名的真实性,四人是何种身份,如不是代表贾仁保提货,四人所称为北京盛达交联线缆有限公司送货所签能否成立,如不成立是否应由四人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308元,退还上诉人路东亮。
审判长 吴俊华
审判员 史勤书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贺非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