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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刑初85号

白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刑初8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中共党员。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秋天,被告人白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房沙沟村南,其自家桃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49株,201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罂粟铲除,并于当日将被告人白某传唤到案。公诉机关随案移交的证据有: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白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秋天,被告人白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房沙沟村南,其自家桃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49株,201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罂粟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照片,证人房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到其居住地社区接受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

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曲圣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