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04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负责人:张立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辉,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佟欣,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鲁运民。
委托代理人:鲁红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诉被告鲁运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承担。
审判员 郝志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