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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刑初136号

欧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欧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甲,无业。2016年1月2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欧某甲与凡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小区134号1单元3楼房间进行卖淫活动后,因怀疑凡某某窃取其财物,被告人欧某甲对被害人凡某某实施殴打,并用房间内的砖块多次击打被害人凡某某的头部致其昏迷,后被告人欧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凡某某头皮多条疤痕累计长度达8厘米以上,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2016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欧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欧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凡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刘某、欧某乙、孙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门诊病历、诊断报告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上网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甲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欧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