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230号
原告:王星,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王金福,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诉被告王金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撤回对被告王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星承担。
审判员 李成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德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