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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230号

王星与王金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星,王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230号

原告:王星,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王金福,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诉被告王金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撤回对被告王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星承担。

审判员  李成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德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