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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406号

何某某、孙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5。被执行人来某某,女,汉族。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来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2日以前,自觉履行下列项目:

一、向何某某、孙某某支付人民币359500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673,本案执行费53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来某某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664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