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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081号

原告玉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玉某某,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081号原告玉某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农民。被告鲁某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玉某某诉被告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玉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玉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卞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