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081号原告玉某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农民。被告鲁某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玉某某诉被告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玉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玉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卞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