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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1885号

李兴乐与黄樟喜、林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兴乐,黄樟喜,林岩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885号

原告:李兴乐。

被告:黄樟喜。

被告:林岩法。

原告李兴乐与被告黄樟喜、林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3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兴乐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