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885号
原告:李兴乐。
被告:黄樟喜。
被告:林岩法。
原告李兴乐与被告黄樟喜、林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3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兴乐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