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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7刑初27号

田艾东等六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7刑初27号公诉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艾东,曾用名田汉东,男,佤族,1974年6月8日生,云南省沧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辩护人胡美林,云南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会保,曾用名田三木保,男,佤族,1979年6月3日生,云南省沧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2016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田三木老,曾用名田更老,男,佤族,1970年7月20日生,云南省沧源县人,文盲,农民。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辩护人肖飞,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艾板,曾用名田岩板、田三木那,男,佤族,1982年3月10日生,云南省沧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田艾久,田军,男,佤族,1992年5月14日生,云南省沧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田艾块,曾用名田东,男,佤族,1992年9月11日生,云南省沧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尼漠雅格恩、代理检察员赵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辩护人胡美林、肖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5日22时,沧源县岩帅镇安拐村大寨一、二、三、六、七组组长因水源问题组织村民到村委会找村干部理论。因不满村干部的说法,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等人殴打村组干部,并让村委会出钱买给村民烟酒及支付误工费共计3000余元人民币。村支书田搞门报警后,沧源县公安局岩帅镇派出所副所长田冰带民警赵文荣、赵加荣于2015年10月6日凌晨1时30分到安拐村了解情况作劝解工作。凌晨2时许,田艾东、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块等人对田冰进行殴打,田艾久等人对赵加荣进行殴打。经鉴定,田冰、田搞门构成轻微伤;赵加荣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0月8日下午15时,沧源县岩帅镇团结工委书记杨佳礼到安拐村做群众工作时被田艾板、田艾块等人进行殴打,后安拐村一、二、三、六、七组干部商量让田艾东提出要10000元人民币才放杨佳礼走。经鉴定,杨佳礼构成轻伤二级。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了判处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久、田艾块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田艾板有刑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胡美林提出:1、被告人田艾东只是确定有嫌疑被传唤,具有自首情节;2、田艾东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关的保护,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3、被害人在处理事情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索要费用有一定的合理性;4、本案是因为水源的问题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肖飞提出:1、被告人田三木老是被传唤到案,具有自首情节;2、田三木老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3、村组干部处理事情不当,存在一定过错;4、村民小组退清了相关的款项;5、被告人是一时冲动,属激情犯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安拐村一、二、三、六、七组村民的签名及退到村委会相关款项的收条,请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并不是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5日22时,沧源县岩帅镇安拐村大寨一、二、三、六、七组组长因水源问题组织村民到村委会找村干部理论。因不满村干部的说法,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等人殴打村组干部,并让村委会出买烟酒给村民的费用共计3052元人民币。村支书田搞门报警后,沧源县公安局岩帅镇派出所副所长田冰带民警赵文荣、赵加荣于2015年10月6日凌晨1时36分到安拐村了解情况作劝解工作。凌晨2时许,田艾东、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块等人对田冰进行殴打,田艾久等人对赵加荣进行殴打。

二、2015年10月8日下午15时,沧源县岩帅镇团结工委书记杨佳礼到安拐村做群众工作时被田艾板、田艾块等人进行殴打,后安拐村一、二、三、六、七组干部商量让田艾东提出要10000元人民币才放杨佳礼走。经法医鉴定,赵加荣、杨佳礼构成轻伤二级,田冰、田搞门构成轻微伤。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在安拐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30日15时30分,被告人田艾块、田艾久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的身份情况;2015年10月11日,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在安拐村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30日15时30分,田艾块、田艾久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二、出警说明,证实2015年10月6日凌晨1时36分,沧源县岩帅派出所接到报警。同日凌晨2时30分,在安拐村委会副所长田冰、民警赵加荣被多人殴打受伤的事实。

三、被害人田搞门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5日晚22时,其在安拐村委会被田会保、田艾东、田艾板、田艾公、田尼保等人殴打,还与田尼门、陈艾色凑了3052元交给了田尼冲的事实。

四、被害人杨佳礼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15时,其到安拐村委会做群众工作时被10多名不知名的青年殴打受伤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作案的现场位置;经沧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加荣、杨佳礼构成轻伤二级,田冰、田搞门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六、证人田尼江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6日晚,其与田三木保、田尼块、陈三木门、田艾公、田艾东等人在安拐村委会殴打村组干部的事实。

七、证人田三木惹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晚22时20分左右,其与村支书田搞门、副主任田尼门、安拐村四组组长陈艾茸及派出所两位民警等人在安拐村委会被田压那等人殴打。田成保还说代表群众向村委会要误工费、烟酒钱3000多元的事实。

八、证人田佳国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晚,田艾板、田更老、田艾东、田会保、田尼江等人在安拐村委会殴打派出所民警、村文书及组干部的事实。

九、证人田金刀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晚,其在安拐村委会被田艾东、田艾板殴打,派出所两位民警被围观的人殴打,副支书陈艾色还支付了安拐村一、二、三、六、七组索要的3000多元烟酒钱及误工费的事实。

十、证人田明军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晚22时,在安拐村委会其与陈艾茸被田艾东殴打,田艾板还打了陈艾茸嘴巴一下的事实。

十一、证人陈艾茸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晚22时,因水源问题其在安拐村委会被田艾板、田艾东殴打。民警在劝架过程中被村民殴打,田艾东当时还劝就村民不要打人,把民警保护进去房间的事实。

十二、证人田艾关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晚,在安拐村委会田艾那动手殴打陈艾茸,后来村支书及派出所两民警也被他人殴打的事实。

十三、证人陈艾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晚22时,在安拐村委会田艾板动手殴打陈艾茸,其他组的人殴打支书田搞门,其还被田艾板打了两巴掌,派出所的田冰、赵加荣也被人殴打,田艾东还拿给其一个单子,说是村民的费用,一共是3052元。10月6日下午18时,其将3052元交给了三组组长田三木保的事实。

十四、证人陈德、田海荣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15时左右,岩帅镇团结工委书记杨佳礼在安拐村委会被村民殴打,并被迫写下保证书支付了10000元烟酒钱的事实。

十五、证人田尼搞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14时左右,在安拐村委会看见田艾搞、李三木老、田尼鬼等人殴打杨佳礼,自己也上前踢了两脚,打杨书记时田艾东还劝架的事实。

十六、证人田艾公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其与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块等人参与了殴打派出所民警。隔了两、三天的一个下午,团结政府的书记到村上作工作的时候,田艾板先动手打书记,后田艾块、田赛茸、田尼搞等人也参与殴打书记,让书记写保证书送了10000元到村上才让书记回去的事实。

十七、证人田艾那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晚8时,在安拐村委会田艾那、田艾块、田赛茸殴打村主任田搞门。同日晚22时许,田艾块、田艾惹、田尼不勒、田三木社、田赛茸、田艾江、田艾松、田三木老等人围打派出所民警,2015年10月8日中午,在安拐村委会田艾块、田艾三、田尼搞、田赛茸、田尼茸等人殴打杨书记的事实。

十八、证人陈尼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6日凌晨2时,在安拐村委会看见田艾久殴打民警赵加荣的事实。

十九、证人田三木保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6日凌晨,在安拐村委会看见田三木老(田根老)打了田冰头部一拳;2015年10月8日下午13时,在安拐村委会田艾板第一个动手打杨佳礼书记,后田艾块、田尼搞也参与殴打杨佳礼的事实。

二十、证人田艾那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在安拐村委会看见田三木老用拳头打团结警务室副所长后脑,田艾久用拳头打团结警务室另一名民警的事实。

二十一、证人田尼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在安拐村委会看见田艾板用手打杨佳礼书记的手臂,杨佳礼倒地后田艾公用脚踢杨佳礼大腿,田艾东等人还去劝架的事实。

二十二、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对本案的起因、实施犯罪行为等情节作了相应的供述,所作供述能够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吻合。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成立。对辩护人提交的材料,本院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艾东、田会保、田三木老、田艾板、田艾久、田艾块无视国法,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六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田艾板多次参与殴打他人的行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考虑。田艾块、田艾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艾东、田三木老没有自动投案,不符合构成自首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胡美林、肖飞提出的辩护意见1,不予采纳。辩护人胡美林提出田艾东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关的保护,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的辩护意见2,有陈艾茸、田尼拐等人的证言证实,予以采纳。本案虽因水源事件引发,造成了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故对辩护人胡美林提出的辩护意见3、4,辩护人肖飞提出的辩护意见3、5,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肖飞提出的辩护意见2、4,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田艾东、田三木老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六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属初犯,本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艾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田艾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

三、被告人田会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取保候审的期限29天,不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

四、被告人田三木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

五、被告人田艾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六、被告人田艾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段立昌

审 判 员  马 燕

人民陪审员  肖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