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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保110号

朱大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大才,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赵朝国,赵刚能,赵朝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10号申请执行人朱大才。被执行人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曾都区方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朝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朝国。被执行人赵刚能,1985年12月1日。被执行人赵朝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朱大才与被执行人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赵朝国、赵刚能、赵朝云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大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大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刚能所有的位于文峰塔六组的房屋(房产证号:20××38)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华明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冷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