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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617号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617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黄慧,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归还欠款,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慧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

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