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503号
原告:许伟,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云南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370号4层5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诉被告云南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