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高登成,男,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建行宿舍2栋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黄国建。委托代理人刘亚辉,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登成与被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登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登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登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登成负担。
审 判 长 王冰
审 判 员 葛嘉
代理
审判员 马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