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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执126号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与王志来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公司,王志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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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牧,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志来,男,住康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志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来在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康保管理部���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来在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康保管理部的公积金109778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志军

审判员  李杰中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池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