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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761号

周丽华与陈青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丽华,陈青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华,农民。被执行人陈青洋,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青洋的银行存款1518元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帐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济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