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59号
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郎道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加锋,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加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