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891号
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外贸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XX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玲,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守武。
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蒋守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成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应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