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8891号

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蒋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蒋守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891号

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外贸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XX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玲,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守武。

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蒋守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成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应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