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15**民初2777号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赵虹。
委托代理人:赵琳、潘国芹,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仇,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莫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莫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莫仇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春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易 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