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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395号

李某某与党某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党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某,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党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豫041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党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党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党某某撤回二审上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党某某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党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国会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张姗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闪闪-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