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某,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党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豫041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党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党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党某某撤回二审上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党某某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党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国会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张姗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闪闪-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