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督220号
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地址:辉南县。代表人:张明义,主任。
被
申请人:徐世昌,男,汉族,住辉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5月20日发出(2016)吉0523民督2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徐世昌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5月20日(2016)吉0523民督2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武传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