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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701号

陈西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西华,福建省南安市智盛石材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70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西华,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智盛石材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南。

负责人:杨泗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艳秀。再审申请人陈西华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智盛石材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智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西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结算时另行计算加工费,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合同约定,石材价格是包干价,已经包含所有二次加工费,只有异型石材需要另外计算加工费。同时,合同约定按石材投影面积结算。一审法院对报价单涉及的内容、价格等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导致加工费重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智盛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我公司诉请要求陈西华支付货款,已经提供了合同及附件,有经双方确认的报价单及结算单,可以显示供货数量和价格。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案外人贾冬华代表陈西华与智盛公司签订《天津金沙夜总会工程天然石材供应合同》,该合同所附的报价单明确载明了所要收取加工费的项目以及单价,贾冬华签字确认。

一、二审法院对于石材单价的认定并无不当。关于石材面积的计算,合同中约定矩形(含正方形)平板、直角三角形平板,按照投影面积计量数量,一、二审法院根据“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回函对“投影面积”进行的解释,按照石材实际的板材面积计算并无不当。综上,陈西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西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代理

审判员 胡昌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

书 记 员 张圣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