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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第119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李连彬、梁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李连彬,梁旭林,梁练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第11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410号。法定代表人龙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祖佳,该行职员,住。委托代理人陆远,该行客户经理,住。被告李连彬,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梁旭林,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梁练强,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被告李连彬、梁旭林、梁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庄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