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第11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410号。法定代表人龙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祖佳,该行职员,住。委托代理人陆远,该行客户经理,住。被告李连彬,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梁旭林,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梁练强,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被告李连彬、梁旭林、梁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庄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