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230号原告万红雨。被告陈长春。被告扬州海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平山乡中兴路90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阳中路43号九洲大厦503室。
原告万红雨与被告陈长春、扬州海信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2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红雨负担。
审判员 鲍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钮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