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213号原告王桂霞,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被告王立平,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X委X组,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被告韩东来,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霞与被告王立平、韩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桂霞负担。
审判员 邢晓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邵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