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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451号

潘常敏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常敏,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451号原告潘常敏。被告XX。本院受理原告潘常敏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常敏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