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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475号

蒋泽忠、李云兰与周宗海、周承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泽忠,李云兰,周宗海,周承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蒋泽忠。申请执行人李云兰,系蒋泽忠之妻。被执行人周宗海。被执行人周承高,系周宗海之父。蒋泽忠、李云兰与周宗海、周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鄂随州中民再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泽忠、李云兰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泽忠、李云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随州中民再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蒋泽忠、李云兰发现被执行人周宗海、周承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黎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