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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475号

郑州天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李晓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天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济区宏达路6号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赵清贵。被执行人李晓光,所在地管城区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光在银行的存款8537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光相当于8537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晓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