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济区宏达路6号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赵清贵。被执行人李晓光,所在地管城区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光在银行的存款8537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光相当于8537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晓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