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7245号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24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军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杜宏虹

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