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24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军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杜宏虹
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24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军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杜宏虹
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