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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行初56号

陈兆峰与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区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峰,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8行初56号原告陈兆峰,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区分局。

负责人:张东升,该局局长。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号。原告陈兆峰诉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李翠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