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760号原告柳某,女,汉族,临湘市人。被告徐某,男,汉族,临湘市人。
原告柳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日,原告柳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也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欣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