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张良。被执行人孙海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良同意撤销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于振龙
审判员 张江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