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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1219号

哈某与迟某甲、迟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哈某,迟某甲,迟某乙,迟某丙,迟某丁,迟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219号原告哈某,女,193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甲,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乙,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丙,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丁,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戊,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某与被告迟某甲、迟某乙、迟人佐、迟某丁、迟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