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219号原告哈某,女,193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甲,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乙,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丙,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丁,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某戊,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某与被告迟某甲、迟某乙、迟人佐、迟某丁、迟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