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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刑初176号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0年4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大冶市东风路荟萃北路路口,看见被害人杨某乙在路边夜市摊吃烧烤,为实施报复持刀将杨某乙身上多处杀伤后逃走。经法医鉴定,杨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判处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黄石市阳光会所歌厅唱歌期间,被害人杨某乙责怪被告人李某调戏其女友徐某,当场带人将李某殴打一顿。为此,李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杨某乙。同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途经大冶市东风路荟萃北路路口时,看到杨某乙和女友徐某在路边夜市摊吃烧烤,遂持刀追杀杨某乙并将其追赶至实验高中路段,将杨某乙身上多处杀伤后逃走。经大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全身多处锐器伤导致腰背部、四肢多处皮肤裂伤,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乙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李某取得谅解。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徐某、杨某甲、栾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法医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报复持凶器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开明

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