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3民初17号原告郝现科,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刘张增,系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成堆,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
原告郝现科与被告刘成堆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程文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现科的委托代理人刘张增、被告刘成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现科诉称,我从事装修工作,为被告干活,经核算,到2014年1月24日被告共欠我装修工程款17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装修工程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郝现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2014年1月24日被告出具的“今欠到”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7000元。被告刘成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属实。
被告刘成堆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因为我承包的工程赔了,希望和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郝现科从事装修工作,为被告刘成堆做工。经核算,到2014年1月24日被告刘成堆共欠原告郝现科装修工程款17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郝现科现金(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刘成堆,2014年1月24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庭审后,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刘成堆欠原告郝现科装饰装修工程款17000元,有欠条为证,被告认可,应予认定。被告所承包的工程赔赚,不能排除清偿原告债务的义务。双方同意调解解决,但调解未果,故应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成堆给付原告郝现科装饰装修工程款1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刘成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文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靖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