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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420号

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420号原告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桃花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芳,女,汉族,1983年11月30日生,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桃花源公司诉被告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桃花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江发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大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