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420号原告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桃花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芳,女,汉族,1983年11月30日生,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桃花源公司诉被告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桃花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江发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大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