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董智富,男。被执行人北京百世清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19号A206号。法定代表人孟岚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智富申请执行北京百世清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二中民终字第1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百世清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北京百世清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终字第13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罗 涛
审判员 周光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