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39-1号
申请执行人:秦利太,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于江民,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秦利太与被执行人于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利太以(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江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江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江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江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江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江民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