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刘臻,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新市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202013-5。申请执行人刘臻与被执行人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臻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营业,其名下的房产此前已全部被查封,一时难以处置,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2943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刘臻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宝飞
代理
审判员 曹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