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征,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臧云峰,男,该公司理事长。原审被告黑龙江威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霞,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证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三方签订的《担保回购协议》中的管辖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贵院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三方当事人在《担保回购协议》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争议,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故作为甲方所在地法院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青春
代理
审判员 关景峰
代理
审判员 殷学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温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