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代表人李建华,行长。被执行人刘化,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赵开家,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魏玉霞,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李永刚,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刘云香,女,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赵文静,女,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化、赵开家、魏玉霞、李永刚、刘云香、赵文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31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6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本院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债权等情况和社会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3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洪波
审判员 咸彦江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齐学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