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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347号

赵力勇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力勇,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欧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347号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局主席。被告深圳市迪欧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民兴工业区3栋6楼。法定代表人古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力勇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力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力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静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