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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54号

申请人松原市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54号

申请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森,经理。

申请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3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