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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242号

贵港市港北区湘原电脑经营部与广西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湘原电脑经营部,广西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湘原电脑经营部,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正佳电子城A10号。经营者谭夏莲,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30号南郡名邸2幢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湘原电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贵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湘原电脑经营部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湘原电脑经营部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了谅解,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8000元。因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双方同意本案以终本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均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