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京华正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志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柯商初字第009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志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志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潘志伟(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1的存款人民币171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漫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