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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1682号

河间市银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丽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间市银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丽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682号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间市胜利路法定代表人张川华,董事长。被告李丽帅,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丽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