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民初363号原告唐某某,女,耒阳市人。被告唐某甲,男,耒阳市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2月22日在耒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办理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7日生育儿子唐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近年被告迷恋上了网络,天天沉浸在网络的虚拟世界当中,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动不动拳脚相向。原告为了小孩能够在一个完满的家庭中长大成年,一直忍让,但被告仍痴迷不悟,置原告及家庭于不顾.现双方感情也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犯以上错误。此后,被告不仅仅没有悔改过的表现,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无法忍受,难以共同生活,现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财产约人民币17万元左右。2、判令婚生子唐某乙由被告抚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系原、被告2004年11月27日生小孩唐某乙的情况。证据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唐某甲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耒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办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7日生儿子唐某乙。2014年双方因被告与网友交往而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离婚,双方经本院调解和好。此后,双方均在广东务工。2016年3月3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组建家庭并育有子女,建立了夫妻感情。双方在2014年发生矛盾,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并经法院调解和好。可见,双方均有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建设好家庭的愿望。现双方再次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多为搞好家庭建设着想,改正自身缺点,并加强交流、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夫妻和好仍有可能。现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唐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任群
审 判 员 李桂华
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