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玉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程武。
原审
被告: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大礼堂后。
法定代表人:罗玉杰。
上诉人罗玉杰因与被上诉人周程武、原审被告武汉惠通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罗玉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惠通公司已被周程武等人抢占,正在报警处理之中,上诉人在黄石养病,原公司地址已经无效,如果仍按原地址送达将会造成原被告之间的混同;如果周程武认为是公司欠钱,就不应起诉罗玉杰,如果认为罗玉杰欠钱,就应该在被告住所地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程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5年11月5日,周程武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惠通公司、罗玉杰返还借款本息及费用等。罗玉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89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再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惠通公司、罗玉杰各自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周程武选择向惠通公司住所地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罗玉杰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罗玉杰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滨
审 判 员 余斌
审 判 员 李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兼) 何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