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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86号

董占奎与宋赵东、王世忠、王成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占奎,王世忠,王成岩,宋赵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86号

原告:董占奎,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王世忠,男,1931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王成岩,女,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宋赵东,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奎诉被告王世忠、王成岩、宋赵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占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占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关长征

审 判 员  王奇峰

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