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86号
原告:董占奎,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王世忠,男,1931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王成岩,女,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被告:宋赵东,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奎诉被告王世忠、王成岩、宋赵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占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占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关长征
审 判 员 王奇峰
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丹丹 搜索“”